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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隆列为被执行人,称魏银仓与中信证券的协议不合法

10-09 发布 205 次浏览 商务信息 信息编号: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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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隆列为被执行人,称魏银仓与中信证券的协议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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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隆列为被执行人,称魏银仓与中信证券的协议不合法,银隆称,大股东、前董事长魏银仓与中信证券私下签订的财务顾问费用协议不合法,因此将提起相应程序,申请撤销相关仲裁裁决。-://news.yixiin/  董明珠投资的银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银隆”),近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超过3600万元。银隆11月20日傍晚在官微发布说明称,此为银隆与中信证券的仲裁争议,公司大股东、前董事长魏银仓与中信证券私下签订的财务顾问费用协议不合法,因此银隆将提起相应程序,申请撤销相关仲裁裁决。  银隆同时在说明中透露了起诉魏银仓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并称在美国多时的魏银仓已登上国际-组织的红色通辑令名单。  魏银仓与中信签私下协议  中信证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向银隆追索2015-2016年期间的“财务顾问费”。银隆在说明中称,这是“无功受禄的财务顾问协议”。  据银隆的说明,2015年2月,中信证券直属专用于投资的孙公司青岛金石灏?I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金石灏?I”)作为领投方,参与了银隆增资(下称“第一轮融资”)。在第一轮融资中,金石灏?I向银隆增资2亿元。与此同时,作为金石灏?I母公司的中信证券与银隆接触沟通,意图承揽-O业务。  作为领投方,金石灏?I口头要求银隆当时的实际控制人魏银仓承诺对公司估值打八折,即金石灏?I缴付2亿增资款后由银隆返还4000万元。为落实这一口头要求,金石灏?I在该轮投资者共同签署的投资协议之外,瞒着其他机构投资者,私下与魏银仓及银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银隆应按金石灏?I增资款的20%向金石灏?I或关联方(该关联方实为中信证券)支付财务顾问费,双方另行签订财务顾问协议。补充协议还瞒着其他投资人,为金石灏?I的回购权设定不动产抵押,使金石灏?I取得了远优于同轮其他机构投资者的权利。本轮融资结束后,金石灏?I取得了银隆董事会的一个席位。  此后,银隆又进行了一轮融资,中信证券及金石灏?I均未参与这轮融资(下称“第二轮融资”)。第二轮融资完成之后,在金石灏?I多次催促下,2016年7月15日,魏银仓无视公司章程中有关关联交易需要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获得董事会批准的规定,未履行董事会批准程序,即私自代表公司与中信证券分别就第一轮融资和第二轮融资各签署一份财务顾问协议,约定公司在第一轮融资财务顾问协议项下应向中信证券支付2500万元财务顾问费,在第二轮融资财务顾问协议项下应向中信证券支付1500万元财务顾问费,合计应支付4000万元财顾费,并在财务顾问协议中约定了迟付利息。  银隆拒绝支付财务顾问费  2018年,董明珠成为银隆第二大股东后,有格力电器背景的新管理层上任,收到中信证券的函件,才知道存在上述两份财务顾问协议。由于两份财务顾问协议的签署程序及内容都不合法合规,银隆拒绝支付相关财务顾问费。  2019年5月15日,中信证券依据两份财务顾问协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银隆主张4000万财务顾问费及违约金,两项共计约6000万元。银隆积极抗辩。  2019年10月14日,仲裁庭作出裁决,判令银隆支付第一次融资财务顾问协议项下财务顾问费及违约金和利息共计3666.8万元;仲裁庭并未支持第二次融资财务顾问协议项下的财务顾问费。  2019年11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将银隆列为被执行人。  银隆认为,仲裁程序中,中信证券向仲裁委隐瞒了投资建议书实际是由银隆起草的重要事实,并隐瞒了中信证券作为券商存在严格的内控及合规制度、不能将金石灏?I员工从事投资者协调工作视为中信证券自身的财务顾问服务的重要事实,使得仲裁庭事实认定不清,忽略关键证据和事实,作出了不利于银隆的裁决。  有鉴于此,银隆将会依据以上事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银隆还将会进一步研究向中信证券及魏银仓、孙国华提起关联交易损害赔偿之诉讼,-公司及中-者的利益。  魏银仓案件正等-判决  银隆在11月20日晚的说明中,还透露了起诉魏银仓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银隆控告原实际控制人魏银仓及其合作伙伴孙国华等人涉嫌骗取国家财政资金及侵占公司利益等多个罪名,涉及总金额逾七亿元,该案已由-门立案并侦查。银隆同时起诉魏银仓、孙国华、银隆集团等三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诉请总金额逾七亿元,案件目前处于等待-判决阶段。  目前,孙国华及魏银仓的部分亲属等人先后在2019年3月被刑事拘留;魏银仓、孙国华及其他关联人员已被检察部门批准逮捕,已在美国多时的魏银仓如今已登上国际-组织的红色通辑令名单。相关案件情况如下:  一是刑事案件,冒领银隆补偿款1.5亿元,涉嫌犯罪。2016年,魏银仓及孙国华等在银隆及其他股东不知道的情况下,用“银隆集团”与广通汽车原股东等方面签订补偿协议,骗取原属于银隆的补偿款1.5亿元,其中包括1亿元-财政资金以及0.5亿元某公司支付的竞业禁止资质补偿款。  二是刑事案件,采购设备虚增价款2.6亿元,涉嫌职务侵占罪。2014年9月,银隆以4.99亿元的价格,向深圳格银电池设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采购一批设备。经核实,格银没有生产线,实际以2.24亿元的价格,采购其它厂家的设备转卖给公司。格银当时的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谭伟平,是魏银仓妻妹。魏银仓、孙国华及刘金良(原河北银隆法定代表人、魏银仓亲弟)等涉嫌职务侵占罪,该事由珠海市经侦支队正式立案。  三是刑事案件,虚构1.7亿元-的建设合同,涉嫌职务侵占罪。2014年1-4月,银隆与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了多份土方工程合同,并支付-及利息合计约1.7亿元。经核实,该工程没有实际施工。公司掌握的证据显示,开宇将所得资金支付给魏银仓、孙国华及刘金良等,魏银仓、孙国华及刘金良等涉嫌职务侵占罪。  四是民事案件,同一专利重复转让,公司损失9500万元及利息。2015年,魏银仓将已在2012年以前按照1亿元的价格转让给银隆的五项专利,以9500万元的价格再次出售给银隆。  五是民事案件,债务抵销,公司损失3.75亿元及利息。2016年为了上市,魏银仓亟需将其关联公司所欠银隆的3.75亿元债务清偿。魏银仓承诺由其控制的珠海市恒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独自承担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3.75亿元的债务(此前,银隆为该债务的共同债务人),以抵销其关联公司所欠公司的债务。因魏银仓及其控制的恒古公司未对华融国际进行还款,且其承诺的债权转让并未得到债权人华融国际的许可,2018年10月,华融国际向银隆提起诉讼,主张欠款及利息逾6亿元。  六是民事案件,货款无法收回,公司损失2.12亿元及利息。2013年至2016年,公司向珠海市神通电动车能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售471台纯电动客车及9套充电桩。在车辆及充电桩已交付且已收到下游货款的情况下,神通公司未向银隆支付货款累计2.12亿元。而神通公司由大股东魏银仓实际控制。  目前,格力电器董事长、总裁董明珠在银隆持股17.46%,是银隆的第二大股东。2019年8月,格力电器设立了两家与新能源相关的合资公司,包括华钛能源、国创能源互联网创新中心(广东)有限公司,银隆分别在其中参股24%和5%,这显示银隆仍然是格力电器发展新能源业务方面重要的合作伙伴。。济源商务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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